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00种重疾,等待期18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为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确诊所列重疾,给付150%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取大;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所列重疾,给付100%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取大;首次重疾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确诊第二次重疾,按基本保额的120%给付重疾保险金。 |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满足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所列明的给付条件,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在医院接受的以该特定疾病为主要诊断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日额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实际住院天数,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天数,保险公司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保险各保险期间内累计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限额为限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满足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所列明的给付条件,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在医院接受的以该特定疾病为主要诊断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符合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治疗同一种特定疾病而发生的特定疾病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按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25种中症,等待期180天,不分组无间隔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中症疾病给付60%基本保额,累计给付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0 | 50种轻症,等待期180天,不分组无间隔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给付30%基本保额,累计给付三次为限。 |
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非因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 免交后续保费 | 等待期180天,确诊首次罹患重疾、中症、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确诊日后剩余的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可选 | 每一保单年度内,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365日;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可选 | 保险公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累计已交保费;2、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100%基本保额;2、累计已交保费;3、现金价值。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昆仑健康保普惠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574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昆仑健康保普惠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5740 | 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 免交后续保费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可选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可选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