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爱无忧(庆典版)两全保险2021 (在售)
- 太平洋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满期、身故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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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爱无忧(庆典版)两全保险2021 | 至80周岁年 | 30年 | 3567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p><p>(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p><p>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p><p>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40周岁及合同,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p><p> </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 |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 | 300000 | 发生恶性肿瘤重度,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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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花样年华保险 | 1年年 | 趸交 | 78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7A) | 1年年 | 趸交 | 636 |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15年 | 390 | |
太平洋人寿特药保医疗保险(H2020) | 1年年 | 趸交 | 33 | |
太平洋爱无忧(庆典版)两全保险2021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718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58070 | <p>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合同基保险金额×110%。</p>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 | 特定疾病指:乳腺恶性肿瘤、特定器官恶性肿瘤或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 另,重度双相情感障碍,给付0.5万元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200 | 因女性特定疾病住院给付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995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p><p>(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p><p>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p><p>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40周岁及合同,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p><p> </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发生恶性肿瘤——重度,给付500000元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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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7A) | 1年年 | 趸交 | 636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15年 | 390 | |
太平洋人寿特药保医疗保险(H2020) | 1年年 | 趸交 | 33 | |
太平洋爱无忧(庆典版)两全保险2021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71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58180 | <p>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合同基保险金额×110%。</p>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35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p><p>(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p><p>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p><p>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40周岁及合同,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p><p> </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发生恶性肿瘤——重度,给付50万元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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