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 6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2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费用保险金,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5000 | 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进行必要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按补偿后的医疗费用余额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大病保险、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任何医疗费用补偿后的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2.如果被保险人既没有获得公费医疗补偿,也没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按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大病保险、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任何医疗费用补偿后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200000 | 若身故,则我们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中症疾病保费豁免 | 1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则我们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豁免保费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同方全球「守御一生」(B款)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243 |
主险 | 同方全球「康健一生」(智尊保臻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900 |
主险 | 同方全球「安心」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计划 | 1年 | 年交 | 168 |
附加险 | 同方全球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年 | 23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同方全球「守御一生」(B款)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243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同方全球「康健一生」(智尊保臻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900 | 豁免保费 | 2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
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主险 | 同方全球「安心」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计划 | 1年 | 年交 | 168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500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50000 | |||||
附加险 | 同方全球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年 | 230 |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 60000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200000 | |||||
中症疾病保费豁免 | 10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