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手术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 | (1)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享受高额住院费用补偿,减轻家庭负担。(2)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对公费、社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2000 | 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住院期间前90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的部分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每一年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8000 | 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住院期间前90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的部分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一年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为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因重大疾病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手术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1143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因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可选二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第二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第三次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以及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需自前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已届满三年。
合同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A款) | 终身 | 1年 | 11900.92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2021版)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302 |
附加险 |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90 |
附加险 |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4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A款) | 终身 | 1年 | 11900.92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11430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可选二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2021版)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302 | 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9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40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200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