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30岁女性重疾保险
包含产品 :
1275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70岁保额翻倍,含二次心脑血管,二次肿瘤赔付责任,尤其是含复发转移持续”
轻症疾病保险金:15万30
中症疾病保险金:3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万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万3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万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万 |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50万 |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50万 |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50万 |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50万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含7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75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万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万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1275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12750 |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50万 |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50万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万 | |||||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50万 |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75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万3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万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万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万 |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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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人寿险
“??重疾最多赔6次,累计赔付最高达990%
??身故/全残有保障,被保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可选重中轻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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