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福星宝宝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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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复星联合福星宝宝重大疾病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年 | 30年 | 196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p>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p> |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 300000 | <p>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p>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p>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p>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90000 | <p>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p> |
少儿特定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p>合同提供保障的少儿特定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共包括20种少儿特定疾病以及10种少儿罕见疾病,名单详见条款。</p>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p><span>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span></p>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p>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p> |
(可选)首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300000 | <p>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约定方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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