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约定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被保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或者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合理的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养老年金 | 214400 | 男性60/65岁、女性55/60/65岁开始领取年金; 保证领取20年,支持月领;
年领:100%基本保额;月领:8.5%基本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领取前:现价和保费最大值
领取后:保证领取年金-已领年金,保证领取期结束后:0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被保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等待期后发生的合同所载的特定疾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合理的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特疾住院医疗费用、特疾门诊手术医疗费用、特疾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七)减少为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内(含第3年),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内(含第3年),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6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约定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万元 | 被保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等待期后发生的合同所载的重大疾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合理的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重疾住院医疗费用、重疾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疾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重疾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
祝寿金 | 214400 | 80岁、90岁、100岁生日当年领取祝寿金分别是年金的1倍、2倍、3倍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1万元 | 被保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等待期后初次发生的合同所载的重大疾病,无论1种或多种,给付1万元。 |
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12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良性肿瘤,并接受了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公司将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约定特定良性肿瘤器官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 | 180000 | 当被保险人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被保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重度恶性肿瘤,因治疗该恶性肿瘤所需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600000 | 当被保险人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3次为限。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投保人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600000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高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责任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自确诊之日起1年后(不含第1年),每年将按照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的给付以10次为限。若给付次数累计达到10次,则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富德生命满天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4660 |
主险 | 太平洋健康蓝医保长期医疗险(20年期费率可调) | 1年 | 年交 | 813.5 |
主险 | 大家鑫佑所享养老年金保险 | 终身 | 5年 | 400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富德生命满天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4660 | 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 | 600000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
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 | 18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600000 | |||||
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120000 | |||||
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6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600000 | |||||
主险 | 太平洋健康蓝医保长期医疗险(20年期费率可调) | 1年 | 年交 | 813.5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1万元 |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万元 | |||||
主险 | 大家鑫佑所享养老年金保险 | 终身 | 5年 | 400000 | 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养老年金 | 214400 | |||||
祝寿金 | 214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