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 (在售)
中国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身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等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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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21:56:35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37万
- 年缴保费:
- 13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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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 | 终身 | 20年 | 1311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12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37056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p><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1.2倍~1.6倍 | 37056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现金价值。 |
6种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40种轻度疾病保险金(可选) | 60000 | 轻度疾病保障(40种):额外给付20%基本保险金额,1次为限. |
2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可选) | 150000 | 特定疾病保障(20种):额外给付50%基本保险金额,1次为限. |
基础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 | 370560 | 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险金二者选其一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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