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如意守卫盾(露颖)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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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信泰如意守卫盾(露颖)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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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保险方案
2024/01/10 22:42:00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15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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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信泰如意守卫盾(露颖)重大疾病保险 | 30年年 | 终身 | 1541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多次赔付 50种轻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150,000元。每种轻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多次赔付 25种中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300,000元。每种中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20种重大疾病,1次保障,满足约定条件,给付50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免交后续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责任) 一次为限 | 500000 | 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在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确诊重疾,满足约定条件,额外给付500,000元,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不论新发、持续、复发、转移或扩散,给付750,000元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初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该疾病,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给付750,000元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任意重大疾病,满足约定条件,根据与初次重大疾病间隔期按如下所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间隔期不满1年,给付0元; ·间隔期满1年但不满2年,给付100,000元; ·间隔期满2年但不满3年,给付200,000元; ·间隔期满3年但不满4年,给付300,000元; ·间隔期满4年但不满5年,给付400,000元; ·间隔期满5年,给付500,000元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给付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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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22: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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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1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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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信泰如意守卫盾(露颖)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416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多次赔付 50种轻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150,000元。每种轻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多次赔付 25种中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300,000元。每种中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20种重大疾病,1次保障,满足约定条件,给付50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免交后续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责任) 一次为限 | 500000 | 一次为限 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在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确诊重疾,满足约定条件,额外给付500,000元,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不论新发、持续、复发、转移或扩散,给付750,000元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初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该疾病,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给付750,000元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任意重大疾病,满足约定条件,根据与初次重大疾病间隔期按如下所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间隔期不满1年,给付0元; ·间隔期满1年但不满2年,给付100,000元; ·间隔期满2年但不满3年,给付200,000元; ·间隔期满3年但不满4年,给付300,000元; ·间隔期满4年但不满5年,给付400,000元; ·间隔期满5年,给付500,000元。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给付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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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2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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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11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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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信泰如意守卫盾(露颖)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123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20种重大疾病,1次保障,满足约定条件,给付50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多次赔付 50种轻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150,000元。每种轻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多次赔付 25种中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300,000元。每种中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免交后续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在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确诊重疾,满足约定条件,额外给付500,000元,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不论新发、持续、复发、转移或扩散,给付750,000元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初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该疾病,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给付750,000元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任意重大疾病,满足约定条件,根据与初次重大疾病间隔期按如下所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间隔期不满1年,给付0元; ·间隔期满1年但不满2年,给付100,000元; ·间隔期满2年但不满3年,给付200,000元; ·间隔期满3年但不满4年,给付300,000元; ·间隔期满4年但不满5年,给付400,000元; ·间隔期满5年,给付500,000元。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给付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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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20:41:08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12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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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信泰如意守卫盾(露颖)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29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 | 50000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120种重大疾病,1次保障,满足约定条件,给付50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多次赔付 50种轻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150,000元。每种轻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中症疾病保险金 多次赔付 25种中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300,000元。每种中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免交后续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一次为限 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在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确诊重疾,满足约定条件,额外给付500,000元,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不论新发、持续、复发、转移或扩散,给付750,000元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初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该疾病,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给付750,000元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任意重大疾病,满足约定条件,根据与初次重大疾病间隔期按如下所示给付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间隔期不满1年,给付0元; ·间隔期满1年但不满2年,给付100,000元; ·间隔期满2年但不满3年,给付200,000元; ·间隔期满3年但不满4年,给付300,000元; ·间隔期满4年但不满5年,给付400,000元; ·间隔期满5年,给付500,000元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责任)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给付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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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22:51:14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11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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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信泰如意守卫盾(露颖)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18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20种重大疾病,1次保障,满足约定条件,给付50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多次赔付 50种轻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150,000元。每种轻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多次赔付 25种中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300,000元。每种中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免交后续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500000 | 一次为限 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在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确诊重疾,满足约定条件,额外给付500,000元,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不论新发、持续、复发、转移或扩散,给付750,000元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初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该疾病,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给付750,000元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任意重大疾病,满足约定条件,根据与初次重大疾病间隔期按如下所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间隔期不满1年,给付0元; ·间隔期满1年但不满2年,给付100,000元; ·间隔期满2年但不满3年,给付200,000元; ·间隔期满3年但不满4年,给付300,000元; ·间隔期满4年但不满5年,给付400,000元; ·间隔期满5年,给付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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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详情
2024/01/08 22:37:42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14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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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信泰如意守卫盾(露颖)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497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20种重大疾病,满足条件,赔付50万,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多次赔付 50种轻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150,000元。每种轻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中轻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多次赔付 25种中症疾病,不分组,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最多赔6次,满足约定条件,每次给付300,000元。每种中症疾病保障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在轻症与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并累计赔付次数达到6次前,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轻症疾病保障继续有效,且轻症、中症赔付与重大疾病赔付无间隔期要求。 |
被保人罹患轻症,中症,重症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免交后续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重大疾病额外赔保险金 | 500000 | 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在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确诊重疾,满足约定条件,额外给付500,000元,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500000 |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不论新发、持续、复发、转移或扩散,给付750,000元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初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第一次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该疾病,满足约定条件,间隔期3年,给付750,000元第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任意重大疾病,满足约定条件,根据与初次重大疾病间隔期按如下所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间隔期不满1年,给付0元; ·间隔期满1年但不满2年,给付100,000元; ·间隔期满2年但不满3年,给付200,000元; ·间隔期满3年但不满4年,给付300,000元; ·间隔期满4年但不满5年,给付400,000元; ·间隔期满5年,给付500,000元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满足约定条件,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给付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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