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在售)
- 太平洋保险
- 产品特色: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按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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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爱无忧珍藏版保险产品计划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1265 |
附加险 |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 1年年 | 趸交 | 199 |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年 | 19年 | 80.9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起第30日。 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 | 若患癌症轻症,除获得额外给付30%基本保额,还可豁免后续主附险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30360 | 趸交/5/10、15/20年交,给付主附险保费1.2倍;30年交给付保费1.5倍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360 | 40周岁及以下,给付已交保费之和*160%;41-60周岁,给付已交保费*140%;61周岁及以上,给付已交保费之和*120% |
癌症保险金 | 1265 | 180天内,给付主附险保费之和;180天后,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与主附险现金价值取大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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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2.0 版) | 30年年 | 10年 | 3060 |
附加险 |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 1年年 | 1年 | 38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起第30日。 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4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险已交保费,主附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60000 |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8万元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45900 | 未满18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宝贝不幸发生全残或身故,则给付所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较大者。 年满18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宝贝不幸发生全残或身故,则给付所交保费15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27540 | 保单生效期间,投保人发生身故、高残或重疾可豁免余期保费。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27540 | 保单生效期间,确诊特定疾病,即可豁免余期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45900 | 保险期满后,少儿超能宝返还所交保费的1.5倍,相当于不花钱享受30年的健康保障,而且还有50%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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