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幸福保意外保障计划 (在售)

太平洋保险
产品特色: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障,意外医疗费用也可提供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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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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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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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5年 5290
祥和幸福保意外保障计划 1年年 趸交 40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180日内身故,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0元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00000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伤残条目,按评定结果对应该标准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1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 元,最高5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被保险人出院(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10000元内予以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温馨提示:本建议书演示仅供参考,详细产品内容以本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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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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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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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5年 5850
祥和幸福保意外保障计划 1年年 趸交 40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180日内身故,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0元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00000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伤残条目,按评定结果对应该标准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1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 元,最高5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被保险人出院(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10000元内予以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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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110万
年缴保费:
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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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祥和幸福保意外保障计划 1年年 趸交 200
安行宝两全保险(2.0 增强版) 30年年 10年 200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32000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3)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180日内身故,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000元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100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伤残条目,按评定结果对应该标准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10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1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 元,最高25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被保险人出院(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医疗费用保险金5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5000元内予以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温馨提示:本建议书演示仅供参考,详细产品内容以本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乘坐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
满期保险金24000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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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06: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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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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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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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祥和幸福保意外保障计划 1年年 趸交 400
心安•质重防癌医疗保险(H2016) 1年年 趸交 213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 太平如意卡(200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最高给付200000元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100000 若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 种或多种,下同),并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发生的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前30 日内的确诊医疗费用 及确诊后的医疗费用,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 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 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 额总和×80%。 若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为合同约定的特 定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为 限,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特定医疗保险金100000 若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对于发生的质子重离 子治疗费,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为限,给付特定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 太平如意卡(2001)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最高给付20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5000 太平如意卡(2001)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每天补贴100元,最高50天
意外医疗10000 附加个意医疗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按约定),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最高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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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06:12:23
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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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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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20万
年缴保费: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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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祥和幸福保意外保障计划 1年年 趸交 40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 太平如意卡(200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最高给付200000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 太平如意卡(2001)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最高给付20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5000 太平如意卡(2001)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每天补贴100元,最高50天。
意外医疗10000 附加个意医疗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按约定),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最高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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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180万
年缴保费:
19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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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15850
祥和幸福保意外保障计划 1年年 趸交 400
安行宝两全保险(2.0 增强版) 30年年 10年 2000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1035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32000 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3)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 太平如意卡(200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最高给付200000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 太平如意卡(2001)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最高给付200000元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10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5000 太平如意卡(2001)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每天补贴100元,最高50天。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10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意外医疗10000 附加个意医疗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按约定),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累计最高10000元。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乘坐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0 若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
满期保险金24000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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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1年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投保年龄: 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国寿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投保年龄: 学生、儿童
保障期限: 半年/1年
相关投保指南
意外险的保障主要有三块:意外身故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住院津贴。意外险好不好主要看医疗保障,医疗保障好不好,可以从以下几点判断。
保险中的意外定义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意外不同,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个人意外险买哪种最好?95后打工人的踩坑血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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