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瑞鑫2013版
包含产品 :
597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
“少儿教育金保险,既保重疾,也有固定分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
身故保险金:50000
生存保险金: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 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 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 | 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50000 | 在18周岁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在18周岁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本金的105%;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50000 | (1)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000 |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合同约定的 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 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000 |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 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50000 | 合同期满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 至85周岁 | 20年 | 5645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 | 20年 | 11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 至85周岁 | 20年 | 21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 至85周岁 | 20年 | 5645 | 满期保险金 | 50000 |
身故保险金 | 50000 | |||||
生存保险金 | 5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 | 20年 | 11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 至85周岁 | 20年 | 215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000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000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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