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成人健康综合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1172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6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10000
身故保险金:2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1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 10000 | 因遭受意外事故入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无论投保多少份本保险,均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20 元/天×(实际天数-3 天)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该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 10000 | 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给付限额为300元。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10000 |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10000 |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 10000 | 若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在本保单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 元免赔额和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和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和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 元免赔额和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我们给付20%基本保额,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我们给付20%基本保额,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 10000 | 对于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我们对其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10000 |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癌症手术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保险金 | 10000 |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保险期间以两次为限。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00 |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0000 | 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有本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实际缴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值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 | 1年 | 1987 |
主险 | 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8860 |
附加险 | 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588 |
附加险 | 附加个人(2014)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2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 | 1年 | 1987 |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10000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10000 |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10000 |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00 |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保险金 | 1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 | |||||
主险 | 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886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附加险 | 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588 | 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 10000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 10000 | |||||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 10000 | |||||
附加险 | 附加个人(2014)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200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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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数字很漂亮;(预定利率2.5+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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