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 天安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重疾和轻症总计105种,确诊轻症和重疾可豁免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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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14:32:09
侧重险种: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11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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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198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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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198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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