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 长城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和50种轻症以及疾病终末期保障,轻症和重疾可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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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09: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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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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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3200 |
附加险 | 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组和B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果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祝寿金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一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四)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
祝寿金 | 264000 | 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终末期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或重疾豁免保费 | 13200 | 若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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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50万
- 年缴保费:
- 1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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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6900 |
附加险 | 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组和B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果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祝寿金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一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四)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
祝寿金 | 338000 | 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终末期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或重疾豁免保费 | 16900 | 若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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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5750 |
附加险 | 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组和B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果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祝寿金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一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四)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
祝寿金 | 315000 | 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终末期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或重疾豁免保费 | 15700 | 若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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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5250 |
附加险 | 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组和B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果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祝寿金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一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四)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
祝寿金 | 105000 | 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终末期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或重疾豁免保费 | 5250 | 若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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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5250 |
附加险 | 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组和B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果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祝寿金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一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
身故或全残保 | 500000 |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四)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
祝寿金 | 105000 | 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终末期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或重疾豁免保费 | 5250 | 若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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