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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5.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
“全面解成人的大病问题,轻症可豁免保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0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陆爱光 设计
江苏南京 永达理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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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50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 18 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满 18 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全残时未满 18 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全残时已满 18 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10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2.第三次及第四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3.第五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 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 18 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 18 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303335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罹患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303335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重疾豁免保费 303335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返还附加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303335 若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返还附加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福康宝 终身 20年 15965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福康宝 终身 20年 15965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10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303335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500000
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303335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303335
投保人重疾豁免保费 303335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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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力度大 2023中意臻享一生(庆典版)终身寿险的意外保障不仅全面,而且给付力度都非常大,71周岁前意外身故可给付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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