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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3845.35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人寿险
“保障范围广,保费低,保额高”
身故保险金:300000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3000000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30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六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 制) 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 VIP 病房)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 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 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六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 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认可的其他医 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 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 定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 用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豁免保险费 | 3690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少儿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少儿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康悦医疗保险(A 款) | 1年 | 1年 | 875 |
主险 | 少儿国寿福至尊版 | 终身 | 20年交 | 384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康悦医疗保险(A 款) | 1年 | 1年 | 875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0 |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3000000 | |||||
主险 | 少儿国寿福至尊版 | 终身 | 20年交 | 3840 | 豁免保险费 | 369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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