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47岁母亲为20岁儿子投保返还型的终身重疾
包含产品 :
5383.29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重疾单次赔付返还型终身重疾保险当中性价比较高的最关键是轻症额外赔付比例高,附加投保人豁免终身保障全面”
重大疾病保险金:4496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496 |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约定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 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 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 疾病,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 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以下三 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 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 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
祝寿金 | 89920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99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 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4496 | 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 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本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三者 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4496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496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496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自轻症 疾病确诊之日起的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2 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582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914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887.29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2 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582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祝寿金 | 89920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914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496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887.29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496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4496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496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4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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