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盛世传家终身寿险 (在售)
- 中国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及身体高度残疾保障,身故保险金额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会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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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盛世传家终身寿险 | 终身 | 10年 | 360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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