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红年金保险 (在售)
- 华夏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9年每年领取关爱金,第10年开始每年领取年金,身故、全残也有保障,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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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华夏红年金保险 | 终身 | 5年 | 1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关爱金 | 30000 |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总保险费的6%给付一次关爱金。 |
年金 | 15320 |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年金。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未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20%;15320元每年 (二)若年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40%。30640元每年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400000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400000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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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华夏红年金保险 | 终身 | 10年 | 1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关爱金 | 132200 |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总保险费的6%给付一次关爱金。 |
年金 | 132200 |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年金。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未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20%; (二)若年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40%。 |
身故保险金 | 132200 |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132200 |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132200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132200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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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华夏红年金保险 | 至109周岁年 | 10年 | 1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关爱金 | 60000 |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总保险费的6%给付一次关爱金。 |
年金 | 26500 |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年金。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未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20%; (二)若年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40%。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100000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100000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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