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天安健康源2号两全重疾保险
包含产品 :
5921.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孩子一生的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出院后的护理费、康复费一样都不少”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5000000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1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5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8岁前按基本保额的200%赔付;18-66周岁,按以下三者较大者赔付:(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66周岁后,按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本条款第2.4.2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若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100%;若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0%。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 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90日后,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最多5次赔付,每次按基本保额的30%赔付。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本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三者 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895 | 确诊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 |
重大疾病 | 1000000 | 合同期间如果患合同内25种重疾格外报销100万医疗费用。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18岁前按基本保额的200%赔付;18周岁后按以下三者较大者赔付:(1)所交保费;(2)合同现金价值(3)基本保额。 |
祝寿金 | 97900 |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99 周岁四种,可任选一种返还所交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427 |
主险 | 天安健康源2 号 | 终身 | 20年 | 4895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599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427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
重大疾病 | 1000000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
主险 | 天安健康源2 号 | 终身 | 20年 | 4895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895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祝寿金 | 97900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599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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