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5岁女宝幸福重大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901.5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5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
“解决少儿大病赔付意外伤害问题”
身故保险金 :100000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3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全残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 3000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 对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合同签 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4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费用),对于扣除了从他人 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85%比例给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重大疾病,②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早期治疗保险金 | 20000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不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②因导致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869 |
附加险 |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0 | 1年 | 32.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869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00000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早期治疗保险金 | 2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附加险 |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0 | 1年 | 32.5 |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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