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30岁美女客户为自己规划终身重疾保险
2314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更适合长寿家族投保,60周岁后重疾保额增加20万,这个年龄段投保更适合更多产品可咨询资深经纪顾爱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0
身故保险金:1000000
轻症重疾保险金 :250000
全残保险金:10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顾爱华 设计
北京市海淀 明亚保险经纪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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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0 一、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至年满 60 周岁前, 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四、若于年满 60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 (二)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100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轻症重疾保险金 250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 保险公司将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25%、30%、35%。
全残保险金 100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祝寿金 462800 若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00000 一、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 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现金价值”是指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华夏福两全保险 终身 20年 15860
附加险 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 与主合同一致 与主合同相同 728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华夏福两全保险 终身 20年 15860 全残保险金 1000000
身故保险金 1000000
祝寿金 462800
附加险 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 与主合同一致 与主合同相同 728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0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0
轻症重疾保险金 2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0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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