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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0854.55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医疗险人寿险
“全面解决大病医疗,小病医疗,意外医疗,意外伤害 解决养老问题”
一般医疗保险金:1500000
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
住院津贴保险金:100
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500000 | 一、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 门诊肾透析; (三)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保险公司对于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若因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内,免赔额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一) 100 元; (二) 发生的属于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中所获得的补偿总额;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保险公司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 疗费用小于免赔额,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免赔额。 若发生的属于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非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以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发生的属于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非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以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 120%为限。 四、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 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和以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对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每次住院,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95%。若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5%。 (二)若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95%。 |
年金 | 7170 |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或月给付一次年金。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30%; (二)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60%。 |
复利计息保底2.5% | 100 | 账户复利计息,保底利率2.5%,财富不断积累。 保费转入账户后会扣除初始费用。趸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1%;追加保险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2%。 |
特别年金 | 6000 |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总保费的6%给付一次特别年金。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1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其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保险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 金外,另按以下约定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10 日。 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60 日时,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500000 | 一、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需个人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一)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 门诊肾透析; (三)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保险公司对于需个人支付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恒大恒享财富终身年金保险 | 终身 | 10年 | 100000 |
主险 | 恒大传家宝年金保险(万能型) | 终身 | 趸交 | 100 |
附加险 | 恒大附加尊享安康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280 |
附加险 | 恒大附加恒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86.85 |
附加险 | 恒大附加恒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141.7 |
附加险 | 恒大附加恒久安心住院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246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恒大恒享财富终身年金保险 | 终身 | 10年 | 100000 | 年金 | 7170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特别年金 | 6000 | |||||
主险 | 恒大传家宝年金保险(万能型) | 终身 | 趸交 | 100 | 复利计息保底2.5% | 100 |
附加险 | 恒大附加尊享安康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280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50000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500000 | |||||
附加险 | 恒大附加恒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86.85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恒大附加恒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141.7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100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
附加险 | 恒大附加恒久安心住院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246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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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养老险人寿险
“①养老年金终身领取;
②多种领取方式按需选择;③身价保障终身享有。”
10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养老险人寿险理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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