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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4187.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全面解决年收入10万以内的成年男性,身价保障,大病赔偿,意外、疾病住院报销,及住院治疗期间的收入损失”
意外身故:1000000
身故保险金:200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8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 | 1000000 | 被保险人于本卡生效之日起因意外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800000 | 一、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您已交纳的合同 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 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 | (1)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享受高额住院费用补偿,减轻家庭负担。(2)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客户,可对公费、社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
住院津贴 | 25000 | 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后(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保险金。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一般医疗年限额1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保险金、门诊手术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180天内(含189天),初次确诊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的保费,合同终止。 2.180天后,初次确诊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100万元限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每种轻症给付一次,二次为限 |
意外医疗 | 2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有社保,免赔额0元,报销比例95%;无社保,免赔额100元,报销比例8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轻症豁免保费 | 4713 | 被保险人确诊轻症,豁免后期保费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年限额5万元,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200元。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5580 |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5580 |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费 | 5580 |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5580 |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725 |
主险 |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700 |
主险 | 弘康人寿健康一生重大疾病A款 | 终身 | 20年交 | 4713 |
主险 | 弘康大白定期寿险 | 10年 | 10年交 | 880 |
主险 | 国寿福至尊版 | 终身 | 20年交 | 5671.51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 款) | 1年 | 趸交 | 298 |
主险 | 吉祥卡B(JS1200元) | 1年 | 趸交 | 12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725 | 住院津贴 | 25000 |
主险 |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70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 |
主险 | 弘康人寿健康一生重大疾病A款 | 终身 | 20年交 | 4713 | 轻症豁免保费 | 4713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主险 | 弘康大白定期寿险 | 10年 | 10年交 | 88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800000 |
主险 | 国寿福至尊版 | 终身 | 20年交 | 5671.51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身故豁免保费 | 5580 |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558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558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5580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 款) | 1年 | 趸交 | 298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吉祥卡B(JS1200元) | 1年 | 趸交 | 1200 | 意外身故 | 1000000 |
意外医疗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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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保障灵活可选;“模块化”定制投保;一次交费,多次赔付;终身保障。”
760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1、轻症不分组,赔付后豁免保费,保单继续有效。2、附加少儿,男女性特别关爱金,获得额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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