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客户先生为自己规划终身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8814.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可附加投保人豁免责任保障更全面轻症赔付比例更高基本保额30%,可私信咨询”
重大疾病:600000
轻症疾病:18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8814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 | 6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 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 | 18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8814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C款升级款) | 终身 | 30年 | 8814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C款升级款) | 终身 | 30年 | 8814 | 轻症疾病 | 180000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8814 | |||||
重大疾病 | 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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