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福(优享版)
包含产品 :
7404.32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中国人寿推出“两免一追”的国寿福优享版,免交一年保费,重疾100种,轻症30种额外赠5.2%账户”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4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六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 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六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 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合同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恶性肿瘤住院补贴 | 50000 | 恶性肿瘤住院补贴每天给付200元,一年50000元为限。 |
轻症豁免保费 | 5600 | 首次确诊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康悦医疗保险(B 款) | 1年 | 趸交 | 1722 |
主险 | 国寿福(优享版) | 终身 | 年交 | 5682.32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康悦医疗保险(B 款) | 1年 | 趸交 | 1722 | 恶性肿瘤住院补贴 | 50000 |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国寿福(优享版) | 终身 | 年交 | 5682.32 | 轻症豁免保费 | 5600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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