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太平福禄康逸
包含产品 :
899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全面解决无钱看病,治疗后费用全报销,重疾继续赔付,后期保费豁免,重疾,轻症,意外,医疗等全部包含。”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500000
门急诊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00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100%给付。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门急诊保险金 | 50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急诊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门急诊年限额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50日为限。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继续有效。 如果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终止。 险公司只给付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 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保险公司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康悦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855 |
主险 | 太平爱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260 |
主险 | 太平福禄康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788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康悦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855 | 门急诊保险金 | 50000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 | |||||
主险 | 太平爱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260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0000 |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
主险 | 太平福禄康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7880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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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1、轻症不分组,赔付后豁免保费,保单继续有效。2、附加少儿,男女性特别关爱金,获得额外保障。”
10203.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保障灵活可选;“模块化”定制投保;一次交费,多次赔付;终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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