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瑞泰超级玛丽重疾险
包含产品 :
1512.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
“轻症赔完重疾保额会长大的重疾险,16种恶性肿瘤高发额外赔付,还可附加投保人豁免。”
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0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600000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6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合同10.2.1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合同10.2.2约定的轻症疾病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合同10.2.3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600000 | 若首次发生并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合同10.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首次发生并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根据合同10.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600000 | 根据合同10.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年豁免当期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再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再次确诊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首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原位癌最多给付两次,其他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180000 | 给付轻症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12 |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年豁免当期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瑞泰瑞兴重大疾病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512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瑞泰瑞兴重大疾病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512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12 | |||||
身故保险金 | 600000 | |||||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6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18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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