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29岁女,50万保额附加200万住院医疗
包含产品 :
8849.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9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涵盖医疗,重疾保障,重疾多次赔付,多次中症,多次轻症。”
等待期90天:500000
等待期:10000
等待期:200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2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90天 | 500000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等待期 | 10000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附加合同时,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
等待期 | 2000000 |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百年人寿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百年人寿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等待期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病且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5%的给付比例,在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内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再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百年康多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8345 |
附加险 | 百年附加高诊无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61 |
附加险 | 百年附加安康保住院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4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百年康多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8345 | 等待期90天 | 50000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附加险 | 百年附加高诊无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61 | 等待期 | 2000000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
附加险 | 百年附加安康保住院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43 | 等待期 | 10000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相似保险计划书
更多>
1116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9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
全金额线上理赔,让理赔过程更简单
重疾先赔机制,让理赔速度更加快捷
御未来绿通服务,让客户就医更方便
满2年可保单复...”
11183.21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9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保障全面,住院医疗100%报销,意外高额赔付,轻证赔付,重症单独有现金赔付。小到擦伤都赔付。”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