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在售)
- 太平洋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保障,15种老年特定重疾、55种特定重疾、成人失能额外给付,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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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保险方案
2020/01/18 15: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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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11万
- 年缴保费:
- 2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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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2197.37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年 | 1年 | 24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5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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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5061 |
附加险 |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541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10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5838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乐享太平 B 款意外伤害保险 | 1年年 | 1年 | 92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10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是指自进入客运机动车辆车厢起至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是指自进入客运列车车厢或踏上客运轮船甲板起至走出客运列车车厢或离开客运轮船甲板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搭乘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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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期限: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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