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成年基本医疗重疾
包含产品 :
17437.18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7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1. 强制储蓄,财富积累 2. 意外门诊,百万医疗 3. 长期重疾三次赔付,重疾豁免”
.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00
疾病豁免保险费:5185.2
轻症疾病给付:600000
满期生存给付:3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则对每次治疗发生的下述(1)-(4)项合理的一般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附录一规定的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各项限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A型保障:若被保险人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下表的赔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治疗发生的下述(1)-(4)项合理的一般疾病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的医疗费用与社会医疗保险承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之和不应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B型保障: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下表的赔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治疗发生的下述(1)-(4)项合理的一般疾病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的医疗费用与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之和不应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般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疾病豁免保险费 | 5185.2 | 一、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您投保的保险计划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7[7]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相应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事故而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二、经保险公司核准豁免后,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开始豁免您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将视作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相关合同继续有效,但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支付了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 三、若主合同的保险费或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经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内所约定的疾病前发生变更,则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费将作相应变更,同时在批注中载明。 四、在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附加合同提供三种豁免保险费类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一、豁免保险费A型,其豁免的保险费即主合同的保险费; 二、豁免保险费B型,其豁免的保险费包括: (1)主合同的保险费; (2)主合同下所有长期且保险期间大于一年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豁免保险费C型, (一)因患有重大疾病而豁免保险费的,其豁免的保险费包括: (1)主合同的保险费; (2)主合同下附加疾病保险以外的所有长期且保险期间大于一年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轻症疾病给付 | 600000 | 90天后或因意外确诊轻症,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额的20%给付,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生存给付 | 30000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身故给付 | 30000 | 1.若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3)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初次确诊的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后,再对每次治疗发生的下述(1)-(4)项合理的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在附录一规定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各项限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A型保障:若被保险人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下表的赔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下述(1)-(4)项合理的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的医疗费用与社会医疗保险承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之和不应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B型保障: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下表的赔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下述(1)-(4)项合理的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的医疗费用与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之和不应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2)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3)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4)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给付 | 600000 | 90天后或因意外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之后,不幸罹患与首次重大疾病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之后,不幸罹患与前两次重大疾病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给付以及身故给付的责任;90天内确诊重疾,则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600000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保额给付。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安联超级随心(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 至85周岁 | 20年 | 5185.2 |
主险 | 安联安康欣悦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248 |
附加险 | 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25 |
附加险 | 安联附加超级随心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至85周岁 | 20年 | 10776 |
附加险 | 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 1年 | 1年 | 102.98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安联超级随心(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 至85周岁 | 20年 | 5185.2 | 满期生存给付 | 30000 |
身故给付 | 30000 | |||||
主险 | 安联安康欣悦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248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附加险 | 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25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安联附加超级随心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至85周岁 | 20年 | 10776 | 轻症疾病给付 | 600000 |
身故给付 | 600000 | |||||
重大疾病给付 | 600000 | |||||
附加险 | 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 1年 | 1年 | 102.98 | 疾病豁免保险费 | 51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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