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成人国寿福(至尊版)
9207.56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成人国寿福,重疾、医疗险保终身。”
身故保险金:30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000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100000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
由保险代理人 万俊绪 设计
江苏苏州 中国人寿
结果不满意,马上定制专属你的保险计划
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3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一般医疗年限额3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保险金、门诊手术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1000000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部分根据保险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单年度时,该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300万元限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60000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50000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年限额5万元,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200元。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300000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豁免保费 300000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300000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福至尊版 终身 30年 8452.56
主险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1年 1年 418
主险 国寿如 E 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 1年 1年 11
主险 国寿贴心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年 1年 326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福至尊版 终身 30年 8452.56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身故豁免保费 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 60000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300000
主险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1年 1年 418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5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主险 国寿如 E 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 1年 1年 11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1000000
主险 国寿贴心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年 1年 326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2019-07-18
927关注
0赞
相似保险计划书
30000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侧重险种 : 人寿险理财险
“??年交3万可享vip服务 ?十年交五千起步 ?年轻人强制储蓄首选 ??主打快速回正?? ??可选第二投保?? ??...”
5000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侧重险种 : 养老险人寿险
“年利率3%写进合同,终身复利现金流”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