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阳光人寿臻欣终身重疾保险计划
包含产品 :
714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百种疾病保终身,结婚生子惠加保,坚持运动更划算,轻症保额高,轻症赔付享豁免,重疾保障继续享受。”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00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900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00 |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由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构成。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 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90000.00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00 | 合同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构成。 (1)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 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 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阳光臻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714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阳光臻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7140.00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90000.00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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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确诊后给付,保额灵活选;最高可选保额75万,保障长久持续;轻症40种,中症20种,重症120种。”
9096.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①高发重疾保障全,重症ICU特别关爱
②健告问题仅3条,轻松投保,普惠更多人群;③投保年龄最高65岁,拓宽人群,投保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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