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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4782.5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
“保障全面,保额高,报销、给付同时搭配,住院不花钱”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31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 :1000000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20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3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医生确诊必须接受治疗的,则保险公司按照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限额100万。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特定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扣除免赔额后再按约定比例提供赔付,年度限额200万。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扣除免赔额后再按约定比例提供赔付,年度限额300万。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洋寿险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8)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000 |
主险 | 太平洋少儿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 | 3782.5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洋寿险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8)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000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
主险 | 太平洋少儿金福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 | 3782.55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0 |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310000 |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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