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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2747.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家庭经济支柱的全面保障:50万重疾多次赔、200万医疗、100万意外。癌症新发或复发都多次赔付!”
意外医疗保险金:5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9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100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5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也可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计算,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偿以人民币2000元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之后,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五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进行赔付,其中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60%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病且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5%的给付比例,在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内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至第五次给付按基本保额,间隔期为180天。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第1.4.2款中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五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进行赔付,其中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60%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1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第一次至第六次确诊不同组重疾,按基本保额给付每次重疾保险金,间隔期180日(不含当日)。 |
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 | 105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以后(含当日)投保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保险责任。合同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第三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200000 |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按本条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不含满3年之日当日),第二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不含满3年之日当日),第三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6312 |
主险 | 百年医惠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310 |
主险 | 光大永明童佳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414 |
主险 | 亚太守护意外保 | 1年 | 1年 | 468 |
附加险 | 百年附加安康保住院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4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6312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 | 105000 | |||||
主险 | 百年医惠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310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光大永明童佳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414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200000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0000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主险 | 亚太守护意外保 | 1年 | 1年 | 468 | 残疾保险金 | 1000000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50000 | |||||
附加险 | 百年附加安康保住院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43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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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1、轻症不分组,赔付后豁免保费,保单继续有效。2、附加少儿,男女性特别关爱金,获得额外保障。”
10203.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保障灵活可选;“模块化”定制投保;一次交费,多次赔付;终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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