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客户37岁关注终身重疾保险
包含产品 :
7218.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7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有寿险责任,重疾单次赔付,带轻症豁免,轻症多次赔付首次轻症额外赔付基本保额的30%更多私信定制可私信”
轻症重疾保险金:9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7218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90000 | 保险公司将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自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7218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阳光人寿 i 保 C 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终身 | 20年 | 7218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阳光人寿 i 保 C 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终身 | 20年 | 7218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90000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7218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