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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61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现代病、意外、医疗、重疾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00000
现代病特别保险金:6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4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且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 |
现代病特别保险金 | 60000 | 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现代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现代病特别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人保福终身寿险 | 终身 | 30年 | 4380 |
附加险 | 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 | 与主合同相同 | 172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人保福终身寿险 | 终身 | 30年 | 438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附加险 | 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 | 与主合同相同 | 172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现代病特别保险金 | 6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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