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重疾险+医疗险(少儿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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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针对未成年人全面解决医疗问题,大病补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一般医疗保险金 :20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300000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20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5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崔龙文 设计
云南昭通 华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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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20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期满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日后180天。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1.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五)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300000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2000000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 2.该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3.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4.该药品属于附表《药品清单》; 5.该药品是在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6.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需符合合同院外药房购买或领取药品流程约定。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开始接受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治疗,到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初次确诊罹患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之日起3年(含第3年)。 (三)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根据合同院外药房购买或领取药品流程约定流程而获得的药品,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直接结算并支付了上述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再接受该部分费用的保险金给付申请。 (四)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 500000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20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期满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日后180天。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1.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上述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五)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2000000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见8.18]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质子重离子治疗,到合同期满日时仍未结束本次质子重离子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日后180天。 (二)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三)本项责任下保险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具体以保险公司提供的清单为准,您可以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5300咨询。保险公司保留对上述医院名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
重症疾病保险金 1000000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疾按合同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三者取较大者,第二次至第六次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180天。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2000000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开始接受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治疗,到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本次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日后180天。 (三)对于您或受益人根据合同3.4条约定流程而获得的药品,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直接结算并支付了上述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再接受该部分费用的保险金给付申请。 (四)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1000000 一、若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年满5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身故保险金 1000000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1000000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00000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华夏医保通(特药版)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75
主险 华夏常青树(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8440
主险 华夏医保通(旗舰版)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579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华夏医保通(特药版)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75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2000000
主险 华夏常青树(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844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300000
全残保险金 1000000
身故保险金 10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 500000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1000000
重症疾病保险金 1000000
主险 华夏医保通(旗舰版)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579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2000000
一般医疗保险金 2000000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200000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2000000
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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