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 (在售)
- 弘康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因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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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21: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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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保额:
- 95万
- 年缴保费:
- 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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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0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951300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930300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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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1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93180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93180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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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20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50200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1850200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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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100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9251000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9251000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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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10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929500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929500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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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1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92750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92750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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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10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927500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927500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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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10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931800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931800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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