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至尊超能宝B款保险产品计划 (在售)
- 太平洋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55种特定疾病、20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障,确诊重疾、特定疾病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或全残、满期金、大学教育金、创业婚嫁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关爱金保障,投保人确诊重疾、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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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保险方案
2020/07/25 07:34:46
需求分析:
- 最高保额:
- 140万
- 年缴保费:
- 16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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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B款保险产品计划 | 30年年 | 10年 | 1629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大学教育金 | 15000 | 在被保险人年满18、19、20和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合同的大学教育金为每份人民币3,000元。保险公司给付大学教育金后,合同继续有效。 |
创业婚嫁金 | 25000 | 在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给付一次创业婚嫁金。合同的创业婚嫁金为每份人民币5,000元。保险公司给付创业婚嫁金后,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保险金 | 16295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附表《基本保险金额表》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附表《基本保险金额表》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附表《基本保险金额表》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50%。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给付比例如下:分别为基本保额的20%、30%、50%。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时未满3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0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 0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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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B款保险产品计划 | 30年年 | 10年 | 646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大学教育金 | 24000 | 在被保险人年满18、19、20和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合同的大学教育金为每份人民币3,000元。保险公司给付大学教育金后,合同继续有效。 |
创业婚嫁金 | 10000 | 在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给付一次创业婚嫁金。合同的创业婚嫁金为每份人民币5,000元。保险公司给付创业婚嫁金后,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保险金 | 6466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附表《基本保险金额表》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96990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附表《基本保险金额表》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附表《基本保险金额表》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50%。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给付比例如下:分别为基本保额的20%、30%、50%。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 | 4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时未满3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6466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6466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64660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 64660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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