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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5.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12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保障高保费低,满期金/身故金/重疾轻症豁免/投保人豁免,无优生活开心一身。”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轻症保险金:5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游老师 设计
重庆市重庆 工银安盛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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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八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保险金 500000 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三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5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500000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 6475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 6475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轻症保险金 50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500000
身故保险金 500000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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