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富德生命人寿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2种轻症、20种中症、120种重疾保障,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死第二次、第三次保障,按约定可领重疾关爱金,被保人确诊轻症、中症或重疾可豁免保费,还有疾病终末期和身故或全残保障,可选确诊轻症、中症或重疾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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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14: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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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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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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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年 378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9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18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300000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300000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300000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300000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含7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3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3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00000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3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安心守护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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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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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年 765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9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无间理赔隔期。
中症疾病保险金18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无理赔间隔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每2次确诊重疾需间隔180天以上。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300000 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恶性肿瘤且给付重疾保险金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给付保额,前后两次恶性肿瘤确诊需满3年,给付2次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新发恶性肿瘤确诊;(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3)前一次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4)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存在。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300000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且给付重疾保险金后,再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给付保额,前后两次脑中风后遗症确诊需满3年,给付2次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300000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且给付重疾保险金后,再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给付保额,前后两次急性心肌梗塞确诊需满3年,给付2次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300000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含7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3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00000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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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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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年 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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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15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30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万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万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万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50万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含7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545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万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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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18:57:46
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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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50万
年缴保费:
1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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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年 1275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15万3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30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万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万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万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50万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含7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1275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万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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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详情
2021/09/13 17:15:37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50万
年缴保费:
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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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年 510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3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0000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0000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0000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500000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含7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3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5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安心守护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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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 5450
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3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0000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0000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500000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500000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含7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545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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