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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无等待期。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
3.第三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2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4组,详细疾病分组见重大疾病分组表。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4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1)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累计已交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为零,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六、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全残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0%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七、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关于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和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给付四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八、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九、投保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投保人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初次罹患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无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 3.第三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2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4组,详细疾病分组见重大疾病分组表。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4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1)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累计已交保险费。 同时,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
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0%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关于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四项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投保人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初次罹患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者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保险条款9.8中所列第29、34、88种重大疾病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