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110种重大疾病,赔付100%基本保额,赔1次。确诊重大疾病后,豁免后续未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35种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40种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豁免自轻度疾病、中度疾病之日起的各期保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之后确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赔付50%基本保额。 |
特定肺部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做完肺结节手术后,术后病理检查结果显示该次手术切除的肺结节或肺结节消融术消融的肺结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范畴,则自该次肺结节切除手术或肺结节消融手术实施之日起满365天,确诊肺部恶性肿瘤-重度,额外赔付30%基本保额。 |
可选责任 | 轻症&中症多次赔:在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分别额外保2次,轻症每次赔30%基本保额,中症每次赔60%基本保额。 疾病关爱金(60周岁前):首次重疾额外赔80%基本保额,首次中症额外赔50%基本保额。 第二次重疾保险金:第一次确诊重疾时不满65周岁,且距离首次确诊间隔满1年后,第二次确诊同种或不同种重疾,可额外赔120%基本保额。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10种,等待期后确诊可额外赔120%基本保额,给付1次。(非心脑→心脑间隔期180天,心脑→心脑间隔期1年。)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首次重疾后,恶性肿瘤-重度额外赔3次,依次赔40%、50%、30%基本保额。 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理赔:癌症津贴理赔完后,无限次理赔,每次赔付金额为50%基本保额,包含癌症持续、复发、转移、扩散、新发。
身故或全残保障:出险时不满18周岁赔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已满18周岁赔100%基本保额。 |
投保人豁免(可附加) | 投保人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身故/全残,豁免自确诊之日或身故/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的保障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