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
保单特色:
1次投保,手续简单
2重保障,人生无忧
3大族群,量身定做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条款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非因意外情形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加计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后的金额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非因意外情形导致合同条款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加计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后的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2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注:被保险人发生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约定见保险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非意外伤害身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加计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后的金额和身故时的现金 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于180天内身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于180天内直接导致 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全残保险金 | 若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 一,经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按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10%加计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后的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单期满日24 时仍生存,则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2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不再承 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案例
张先生,30岁,选择了基本保险金额20万的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年交保费3,080元,交费10年,保障期间25年,交费期满后15年无需交费,保障不缩水。
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障:200,000元
疾病身故/疾病全残保障:20,000元+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36,960元
注:被保险人发生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约定见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8)至(14)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精神行为障碍、整容手术、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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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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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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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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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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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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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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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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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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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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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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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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