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5年、6年、10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期满日24 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除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8)至(14)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醉酒。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醉酒、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除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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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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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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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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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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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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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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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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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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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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