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君龙阳光守护意外伤害保险(APA)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条款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君龙附加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9) (AHI)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向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君龙附加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 (AMR)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费用补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向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条款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住院定额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的伤害;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 在此限;
(8)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 染者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妊娠分娩、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康复治疗、矫形整形手术、装设义肢等附属品、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主险--君龙阳光守护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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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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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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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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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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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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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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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君龙附加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9)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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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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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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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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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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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君龙附加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 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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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80% |
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