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2)被保险人:经我们同意,团体所属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24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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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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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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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