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他不同于社会保险只要有工作的都必须投保,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或员工配偶、子女投保一份人身和健康保障,可买多,可买少,可不买。但由于社会保险的保障具有局限性,只能为员工提供基本的社会平均保障水平。而员工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除了社会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外,还承担着许多其它风险,可能给员工或其家人带来沉重的负担。
企业员工一旦因疾病或意外入院治疗,不但要承受不菲的医疗费用开支,还要遭受收入的巨大损失,企业若能提供完善的住院医疗保险,则将在控制人力成本的同时为员工带来温馨的关怀,供其安然度过风险的威胁,建立企业与个人双赢的局面,是您建立企业员工福利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因此君龙人寿提供的团体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正迎合了这种需求。
保险责任:
住院日额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住院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前项所称“每次住院”是指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事故,如须住院治疗二次以上时,每次出院与再入院的间隔期间未超过30天者,视为同一次住院
以上简介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日额保险金 |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前项所称 “每次住院”是指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事故,如须住院治疗二次以上时,每次出院与再入院的间隔期间未超过30天者,视为同一次住院。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与怀孕合并症的宫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产后大出血、先兆子痫、子痫症、妊娠毒血症、先兆性流产,不在此限;
(11)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2)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2)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16周岁以上、6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年龄在64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或出生满28天以上、不满25周岁且未婚的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合同。
保险期间:一年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妊娠怀孕流产、精神疾病、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康复治疗、义肢、美容、视力矫正、外科整形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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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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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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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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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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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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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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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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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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